中国共产党- -| 回首页 | 2005年索引 | - -社会团体是当代中国政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章第二节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受主席的委托,可以代行主席的部分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主席、副主席就职为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

【作者: 雨后阳光】【访问统计:】【2005年10月29日 星期六 08:55】【 加入博采】【打印

Trackback

你可以使用这个链接引用该篇文章 http://publishblog.blogchina.com/blog/tb.b?diaryID=3353247

博客手拉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新闻专集
中国国家机关的英语标准翻译
天下奇冤刘少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文)
宪法中英文对照(上)

回复

- 评论人:anonymous   2006-07-11 16:39:25   


验证码:   
评论内容: